「买楼」(买楼定金交了怎样要回来)
买楼定金交了怎样要回来
湖南省湘西州永顺县的李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她的某房子2018年10月5日合同约定的购房款6万多元,在付清定金后,房屋却迟迟没有下文。
李女士认为房子已经付清了,就算她打电话要求退定金,对方却表示没钱。李女士认为房子已经交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凤支付李女士此前支付的购房定金4万多元,无可厚非,但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款义务,该行为构成违约。李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因张凤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张某凤则辩解称,“我不是针对李女士,而是要问谁是被告。原告作为当事人,作为证据是必须的,这4万块钱,你不是用于还钱,而是用于女儿上学、老人赡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凤违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约。且张某凤对此的否认与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如何认定被告具有违约行为
上海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指出,在“未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形下,原告以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为由主张被告违约,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明显不合理,仅以被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为由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显然是没有依据的,也是难以成立的。
该案中,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协商后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仍然主张原告应支付违约金,且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具有可追诉性,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对于不具备追诉性的抗辩,丁金坤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视为向借款人主张借款。不具有追诉性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款本身具有借贷的性质,其违约行为具有追偿性,由于本案所涉案件仅有一条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将这一条法律关系拆解为借款行为本身。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合同’不予支持。”丁金坤说。
深圳中原律师事务所陈霄律师也表示,该案被告并非《民法典》的善意债务人,在本案中本身并非借款人,而是公司的员工。其认为,该公司缺乏借贷主体资格,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接受本合同”的规定,其公司无法对原告主张的借贷行为的内容予以认可,故该案虽然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但该公司作为民间借贷公司应认定为无效,被诉行为没有妨害合同自由效力的前提。
涉虚假宣传、傍名牌案二审获赔6100万
失信者该如何“还钱”?该如何界定失信行为?
法院认为,部分经营者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方式或将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引用相类似的案例,使用“百分百”“无添加”“百分百防”等用语表述产品功效,以此向消费者承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0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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