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碎片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空间级空间信息应用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空间级电子通信技术对空间级信息传输技术、空间级空间信息应用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电子通信技术和空间级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其身份和住所(经营场所)、生产、使用、运维、数据传输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信息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条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建设,依法提供信息服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体系,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内容发布审核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体系,强化网络信息内容生产、管理和服务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惩处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上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防护和技术防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患有传染病等相关重点领域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少年网络沉迷防治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组织指导、督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本领域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内容防篡改、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从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平等、安全的网络保护服务。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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