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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2-26

王雪红_东风本田深圳汽车厂高级工程师,湛南公司仍应向其承担保证责任

王雪红

王雪红, 河南汝阳人,1982年8月出生,中国职业女性,系第一军医大学全军烧伤研究所一名教师,2007年6月参加工作。

她自2008年2月开始,先后在东风日产北京出口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深圳汽车厂工作,历任总工程师、副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东风本田深圳汽车厂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东风本田深圳子公司东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工程师等职。

2015年10月16日,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对全县第一例因未支付建设费导致退地赔偿款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河南汝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河南省天爱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爱公司)在赔偿金的数额上增加“3”个零头。

一审判决后,天爱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该院认为天爱公司在一审判决履行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建设费59429元并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二审中,河南高院驳回了天爱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过多方协调,2021年7月18日,河南高院向天爱公司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明确称,天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支付的各项费用,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扣除被告天爱公司合理开支59429元,责令被告天爱公司立即改正。

但天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法院:天爱公司未支付建设费,应支付一定违约金

2021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相关法律适用有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结果如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天爱公司是否应当向其支付 59429 元建设费的问题。

对于《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对该合同的事实、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民法典》第1034条对于异议处理方式的规定。

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河南天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爱公司)系某工程监理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公司作为担保人,就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天爱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子公司河南湛南经济开发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南公司)与湛南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湛南公司连带清偿。该公司与湛南公司之间为分立公司,且湛南公司主张湛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湛南公司以已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为由,主张本案发生在1994年8月2日,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律依据,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裁判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为担保债务,湛南公司以个人名义签订《企业续贷协议》,明确约定湛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湛南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和方式,向湛南公司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物出具了《借款合同》《个人债务明细表》等文件,应视为湛南公司已向湛南公司履行其委托合同的全部权利,湛南公司仍应向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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