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动网络?非法获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转移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心动网络不给退款有什么办法
还有黑产人员也潜伏在网站
非法获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
部分受访者表示,与受侵害主体不同,违法违规行为人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也更为严重。
网络安全专业知识资深学者、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陈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已从数据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交易权、个人信息的转移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但公民的数据权益和被侵害主体的利益却“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有些违法违规行为人还在用“电子记录”、“电子代价”、“精准画像”等手段侵犯个人信息。
黑灰产、“大数据杀熟”、“机器人画像”等均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破绽”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在执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举例称,有的消费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对消费行为进行预测,并发布大数据“杀熟”“性价比”等信息。
据调查,目前通过大数据“杀熟”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利用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一种是利用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一些消费者反映,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在一些平台上可以找到非常多商家,他们的销售策略、优惠价格等信息都能让用户完全记住。有些平台通过比价的方式,甚至能够看到消费者的购买数据,而不需要用户购买。
去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价外加价”“大数据杀熟”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对上万名网络交易平台从业者的研究,发现“价外加价”“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底层逻辑,是平台借助大数据“倒推”定价权。
该案二审法官解释说,“大数据杀熟”“算法推荐”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新型商业模式,指的是经营者通过收集、分析、利用、修改个人信息,对其进行自动化决策,并向个人和社会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健康状况等,向消费者收取的交易条件。
上述案二审法官说,“大数据杀熟”一般与网络平台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借助算法对消费者价格进行不合理差别待遇、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二选一”。此外,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还可能通过利用“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对特定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一般来说,通过信息差、定价差、佣金差等因素,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更多是基于供需信息优势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市场化定价行为,并不需要借助法律手段对特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制。”陈兵认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二选一”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被认定为垄断行为,但有可能构成对特定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滥用,不宜以行为人实际利用交易相对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二选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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