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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0-16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用于居住。”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包括住房位置、租金数额、房屋使用年限、面积、物业服务等。”第四十四条:“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规划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证明,注明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原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租赁当事人可以向本行政区域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当载明用途、使用年限、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名称、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等信息在住房租赁合同上公示。租赁合同中包括出租人名称、地址、房屋用途、预计面积、业主或者其他成员的名称、联系方式、房屋使用年限、出租人的名称、地址、房屋使用年限、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租赁当事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记录制度,确保租赁合同、协议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便于日后查阅、互换、补充和更正。

租赁当事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带领其业务人员当场说明问题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公示企业信息、推荐信息、风险提示信息、房源情况、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文明诚信,在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并及时处理消费者因住房租赁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

第五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服务收费、标准、电子信息等信息,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应当共享。

第五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中应当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和退费等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一并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电话、退费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服务记录制度,记录消费纠纷、服务内容、退费金额、已履行服务内容、已通知等情况,并附有处理流程、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流程等信息,并与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协商确定。

第五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退还预付款;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预付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合同责任的,应当结合房屋状况、权利人的要求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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