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举报:要求返还广告费并支付律师费,卖家对其违法广告行为不知情
家长举报动画片
把一束鲜花送给动画片中的花朵,
却没料到,
竟然真的收到了“惊吓”。
经大连妇联协调,大连中山公园一家长将深圳某广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广告费并支付律师费,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中,该广告公司辩称,由于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认为广告的内容存在误导未成年人的情形。
原告系为孩子提供动画片和动画相关内容,此行为存在严重不良示范作用,其要求被告返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原告还辩称,广告存在误导未成年人的情况,其主张的《动画片欣赏须知》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确实知晓相关内容,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宣传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某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的损失1300元。
记者调查
“儿童购物车”卖家对其违法广告行为不知情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都需要对商品进行验明身份,并缴纳保证金。商品交易方一般会将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先支付尾款。
为了保证商品的使用效果,不少网购平台都推出了“儿童购物车”功能,方便消费者在购物时选择相关商品。在购物时,消费者会选择开箱验货,然而很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并未注意商家在提供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儿童”的标识,或者出于对商品的信任选择将商品的包装密封,导致购物时无法看到商品的全貌。
“目前,对‘儿童购物车’功能的判定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商家会向未成年人销售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商品,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消费者反映,在和别人购买生活用品、电子产品等交易时,商家会向其明确标明是否“允许”未成年人参与商品交易,并在商品提供方信息栏的显著位置标注。
有专家建议,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商家“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在交易中做到“三不得”:一是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送任何明示、暗示或者要求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二是不得通过电商平台发布或者发送软文、语音、视频等方式,向未成年人发布交易信息;三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者接受服务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其年龄、提供服务的内容,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消费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
焦点五
打击社会组织虚假宣传
“帮办”被罚
2021年5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帮帮团”平台商户使用“帮助”的广告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事由显示,“帮帮团”平台商户“帮办”“贝豆帮”以其提供的“帮办服务”,标示“实现全国信息网络转移和与其他合法网络平台建立有效连接”等内容作为广告宣传,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因订立服务合同,而以其他名义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或服务合同,却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损害的,该平台商户“帮办”“贝豆帮”平台商户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款。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指导书》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向淘宝、天猫、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及其母婴用品专营店,湖南泓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母婴用品专营店及Boss直聘等招聘网店及网站平台发出《行政指导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退还多收取的营销宣传费,并依法承担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户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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