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软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开通,杭州中成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4
网络安全软件公司,其成立于2002年6月,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软件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股东信息:
杭州金仕百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0%,国信企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持股25%,浙江弘时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5%,杭州中成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4%,王海平持股9%,李瑞平持股8%。
其他关联方:
博得瀚世网络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持股21%,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智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股5%,公司董事,首席信息官。
2019年4月,苏磊、徐俊敏共同出资成立苏州智说科技有限公司,意为整合技术研发资源,整合信息技术资源,孵化产学研合作项目,开拓创新创业平台。该公司由苏州微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博得瀚世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持股5%,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2019年11月,葛某宏出资成立苏州泽源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意为成立专门的信息技术团队,开展研发服务,核心产品为在线音频产品。该公司由博得瀚世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2019年11月,瀚世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芯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鑫腾物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对瀚世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商品供应商进行采购,合同总金额为 47600 万元。
此外,丁某生等与王某辉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丁某生向其借款 42000 元。2019年12月,芯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宇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辉签署供货合同,约定由丁某生向西安宇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辉借款 31000 元。
因瀚世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拖欠王某辉货款,丁某生多次催收未果。2020年11月,丁某生将芯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宇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王某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1.丁某生向瀚世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000 元;2.丁某生向王某辉偿还借款 21000 元;3.丁某生向王某辉支付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0000 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丁某生诉请的31000元经济补偿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丁某生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丁某生主张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驳回丁某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日益突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奖惩待遇等作为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重要因素,通过“内部人”“对口人”“走动人”等方式进行招聘。用人单位依法合理合法地对劳动者进行适当限制,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正当权益。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劳动者信息、滥用试用期、采取欺诈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是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休息权、劳动安全保障权等问题,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开通“绿色通道”,对劳动者个人信息、健康权等不正当利益侵害普遍存在,在法律保障制度方面仍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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