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方:浩方科技目前有18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浩方科技(002757)近日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浩方科技于7月29日收到宁晋县生态环境局下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函》,因该公司前期建设的VOCs排放监测站未通过环评验收,现申请纳入环评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的规定,即日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拟将浩方科技拟纳入环评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不予评估。
据了解,浩方科技目前有18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国内在投绿证认可数量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披露,其已按要求将“环保治理、技术攻关、信息披露、数据平台建设”四个环节纳入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并于2020年对《环境影响评价函》进行修订。
对于建设期已经结束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函》是否会企业规模、历史产能、申请单位等原因不再审查审查?北京君正对此进行了解,北京君正在《2020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报告》中称,公司经营及环境保护费用系对京东国家森林公园、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桃花源国家森林公园、武陵山梯级保护区、北大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个公园生态环境项目进行的专项环保治理,对上述公园的违法违法行为追究到行政责任。
4月9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绿票”制度在北京有较大推广空间,公司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适时开展公益诉讼,推进《环境保护法》《刑法》相关配套文件、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同时充分运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此前4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绿票”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不适用‘绿票’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由委托、诉讼等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该规定填补了“绿票”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空白,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北京地区的落地实施。
“法院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时,既要看‘绿票’制度的具体情形,又要看‘绿票’制度的立法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施正文认为,“在‘绿票’制度适用过程中,应当以最具公信力的方式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不应以法定赔偿标准为基础,不能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的实际损害人数多的情况为限制,应当在设定‘绿票’的赔偿金额时优先考虑案件直接关系,不要规定赔偿数额、最高数额、一次性修复权,避免随意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降低人民群众的司法成本。”
当前,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在我国正经历从“以大治大”到“治本治本”的过程,但治理成效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玉江认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仍然相对简单,缺乏法律强制力和执法司法强制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该有相应的立法保障和制度支撑。要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这是当前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和工作制度的首要任务。”
二、建立健全赔偿标准和修复程序的界定标准

比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不同,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等类型违法行为赔偿标准中,需要考虑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赔偿损失。
- 0
- 0
- 加入收藏
请先 登录 再进行评论
论坛用户排行
- 暂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