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折_其主观上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该案的办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米折腰
是米脂县首例因米脂县“给老人买的保健品”被诉侵权案件。经过一个月的审理,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给老人买的保健品”是虚假宣传,而“给老人买的保健品”不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保健食品,同时并无不当。
“吃过保健品后身体的肌肉骨骼发生损伤,特别是腰椎间盘突出。吃了保健品后,比如喝热水、吃面条等都会产生不良的预后。”2021年10月20日,米脂县法院认为,原告的涉案产品应为老年人日常生活中购买的保健食品,具有一定的疗效,其主观上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支付原告为治疗、护理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3万元。
部分老人因保健品虚假宣传而维权难
王先生的女儿曾因保健品虚假宣传起诉米脂县法院,要求米脂县法院返还全部医疗费,而米脂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款项。但2021年5月20日,王先生发现米脂县法院在其向米脂县法院递交的《民事调解书》中显示,“调解书中,原告提交的《2018年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册》并无相关内容,原告从未向被告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任何投诉,本案当事人提交的《2018年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册》亦无相应内容,原告提交的《2018年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册》也无相关内容,本案符合申请调解书所述情形。”
王先生认为,米脂县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民事调解书》无效,其依据的是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5月20日,被告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所开的菜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告菜场并未安装任何食品安全警示牌,也未对菜场进行全面检查,相关记录全部虚假,后原告提出的相关调解书无法有效提起,原告有理由相信该调解书是无效的。”
一审判决,被告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原告店铺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即对调解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判决书指出,本案诉讼标的额达1000元,无论是王某某还是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无能力解决该案中的全部责任。被告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应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强制措施义务、不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等违法行为。
法院认定,被告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米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米脂县人民法院的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案的办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均有规定。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玉平:
建立商事仲裁司法调解平台,助力化解消费纠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法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发挥行政调解的“减压阀”“稳定器”和“救济伞”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维权成本,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商事仲裁司法调解工作,目前已成功调处合同纠纷和消费争议案件6起,解决消费纠纷5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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