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乐斗:消费者主张其受到损失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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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广播电视台

烟台广播电视台()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是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开展的系列维权行动之一,是围绕“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市场监管总局消费投诉保护等专业政策,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在烟台”创建活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营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消费环境,切实增强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烟台市广播电视台财经频道
3月15日是第3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活动的通知》,从3月16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放心消费在烟台”活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消费维权知识宣传活动,全面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维权素养,提升消费安全意识,营造更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本次消费维权年主题活动由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烟台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承办,采取“领导约谈、行业协会倡议、各级教育培训、消费者代表座谈、专家讲座”等多种方式,以3月15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节点,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咨询答疑等形式,集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放心消费在烟台”主题活动宣传咨询,扩大“放心消费在烟台”主题宣传活动的影响力,推动烟台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消费者如何买到放心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价格、计价单位、检验规则以及禁止的事项和方法。
(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采取合理的保障措施,防止消费者不了解和误解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引导、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
(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
(四)消费者以不合理的条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损失的;
(五)消费者主张商家承担商品和服务修理、重作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成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下列情形,主张该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
(一)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的;
(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系消费者故意毁坏;
(三)消费者主张其受到损失的;
(四)消费者仅依据本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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