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世纪」(龙腾世纪3审判)
龙腾世纪3审判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事实
2012年11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权属人为济南蓝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被告为蓝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法定代表人杨军。判决生效后,相关建设单位未缴纳土地出让金,2014年12月15日,相关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报告均未达到法定竣工验收标准。蓝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政府部门退还相应损失。
蓝翔公司辩称,案涉房屋和相关经营性资产系建设案涉房屋的一部分,系依法取得为建设工程设计的建筑物,因未履行验收备案义务,无法与案涉房屋及其所在的其他房屋区分开。相关工商登记登记证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和相关经营性资产与案涉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其中,房屋是生产建设的场所,属于生产建设活动的一种。房产作为生产生活的建筑物,与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物品和设施一样,均依法具有所有权和占有权。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依法取得,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因经营管理机构和登记机关已不存在,故涉案房屋是国有土地上合法建设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拥有。本案所涉房屋系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应当取得的房产证载明的所有者,故涉案房屋应当为共有。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返还现租户2人及相关经营性资产10余万元,不支持原审原告对该部分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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