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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6-15

救援行动_其他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供救灾物资或者其他救助服务的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火场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预防和处置,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消防救援基层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调整监督检查事项

1.消防救援基层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一)监督检查事项

1.消防救援基层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二)重点内容

1.乡镇(街道)层面消防救援机构体制改革

2.乡镇(街道)消防救援机构综合管理改革

(三)责任主体

消防救援基层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基层消防救援部门)是基层消防救援队伍的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指导查处、指导服务等具体工作。

(四)范围

基层消防救援部门是指基层消防救援机构主管部门或者基层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应急管理体制

(五)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权责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机关(以下简称上级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或者负有责任的;

2.上级机关实施的以下措施中的一部分或者一部分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1)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下列措施;

(2)本行政区域内的紧急情况;

(3)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上级机关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

(2)上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

(3)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指挥体系,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协调,及时组织群众、企业、学校等开展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知识,加强反灾防灾减灾工作。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人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权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提供帮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者行政机关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应急救援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单纯依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从事违背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一)提供救灾物资或者其他救助服务的;

(二)直接或变相为救灾物资、灾情处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和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应急救援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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