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强制交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强制交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汽车智能化时代,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在此背景下,新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远程智能驾驶、汽车数据价值流通等商业模式得到创新和发展。
但同时,由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方面的权利也在逐步被剥夺。消费者希望与汽车厂商保持良好的关系,比如在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时候选择哪个品牌,在汽车售后服务中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在现实中,车辆却并不支持用户这样做。
为此,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2
汽车数据是新问题
在汽车消费者使用车辆过程中,其个人信息也是一大关注点。但近年来汽车数据泄露事件也层出不穷。《规定》对汽车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保障汽车数据依法得到保护。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或者事先向车外放电、起火等情形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车内人员是否已知晓?
03
数据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去年,有专家曾建议,《规定》应当对个人信息作比较明确的分类,对于一般个人信息,不应包含匿名化处理等个人信息的要求。
但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定义还很模糊,无法达成一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规定》将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主体明确为自然人,只有对于具有自然人必要的个人信息,才可以收集,这就意味着,在个人信息的收集方面,要有更明确的分类,要有相应的规定。而这个分类,不仅仅是要求收集的个人信息中包括个人的住址、住宿、旅游、行踪等信息,也要明确在公共场所内的标识。在这个标识的范围内,这个标识会以人格尊严或者其他人格、或者其他人格来要求这些信息的收集。
从《规定》的精神来看,只有在有关场所具有明显标识的,才可以收集。在自然人的居住地、户籍地或者行踪停留地的周围,或者通过识别并留存至少20个工作日的人工眼监控室,都是可以收集的。
这就要求个人信息安全应该是得依靠个人的保护意识,作为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条件,必须得有“让其清楚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收集的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和办法”。
此外,还要规范、指导广大的互联网平台,以及平台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过程,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的注意事项,以及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使用行为的范围、处理的方式和处理的时间、应当注意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会造成不法分子的侵害,也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渔利。为了避免这些“黑手”对个人的侵扰和破坏,必须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据了解,自2020年5月以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21个省份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调研,重点考察了互联网平台和各类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模式、义务等内容,分析了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中不同类型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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