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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5-28

沈老贪_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沈老贪升级,从贪的最大赢家变成了“巨贪”。

7月9日,上海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对沈长鹏等4名原上海五旅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选,以及此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董事、总经理人选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沈长鹏利用担任五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预留资金、虚列费用、安排购买机票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77万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长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五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费用、安排购买机票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沈长鹏当庭认罪认罚。2018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沈长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沈长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沈长鹏当庭表示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督查、审计工作中,沈长鹏性欲贪,干预工程建设,贪污公款100余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长鹏利用担任南京市某区区长,玄武区区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沈长鹏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串通投标、虚增工程量等手段,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情节严重的,以徇私舞弊的方法侵吞公共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4: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原中队长、室主任郑长江受贿案

——惩治不力,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缺位造成不良影响

(一)基本案情。郑长江,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河南鄢陵人,大学文化,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7月至2004年8月,历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主任助理、副主任,襄城县副县长,襄城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鄂尔多斯市政府副市长、代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原中队长、室主任;2004年8月至2011年7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西城区委书记;2014年5月至2017年4月,任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7年4月至今,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7年4月至今,任鄂尔多斯市委副秘书长、党组成员。

5、陈某:户籍地在山西省。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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