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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5-22

逃亡者_仁怀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应当以重大损失数额为标准确定数额

逃亡者

海阔天空,万里迢迢

2005年3月20日,贵州贵阳

海量视频监控下的逃亡日子

再次出现在了贵州仁怀市公安局的视线里

“我一定要抓住这个人!”

经过大量摸排和走访

“海王”终于露出马脚

此人是贵州省中江县人

张某超,男,现年37岁

贵州省中江县人,案发前常年在广东打工,家中有一儿一女。3月16日,张某超前往广东打工,下班后回家时被一名男子发现并报案。

接到报案后,仁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赶往广东佛山,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海王”抓获,“海王”承认其是在2015年7月在广东揭阳投案自首。

随后,民警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海王”带往佛山市,并在该地将其押解回贵州。3月23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海王”在仁怀市区落脚,供述了和“同伙”梁某阳、钟某明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

随后,仁怀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海王”以涉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海王”归案后,“海王”承认其在仁怀市区有多个犯罪窝点,长期纠集他人,向多名女性实施犯罪,实施犯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淫幼罪,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月28日,“海王”被移送至仁怀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4月23日,仁怀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海王”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对“海王”提起公诉。同年8月21日,“海王”被仁怀市法院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海王”的弟弟“海王”及其女婿、女婿所称“海王”的妹妹、男友、女婿的兄弟姐妹等10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非法拘禁,即非法拘禁的故意。非法拘禁罪又称“毁坏财物罪”,指故意毁坏他人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二“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行为人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处于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重大损失数额为标准确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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