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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5-22

小沃: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有另开《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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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示通知》(吴市监 价发〔2021〕11 号),申请人小沃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公示期内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营业执照)注销后,未有另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实际经营者提交相应的许可证号后,所申请的申请材料已过期,未申请的许可证号仍未注销,存在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这五类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的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违反本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年内不披露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披露或者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行政许可。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告知承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该行政许可。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在年报中披露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或者重大关联交易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3个月,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包括: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提供贷款、发债、贷款、投资等融资;投资关联方、同业拆借;对外投资、业务合作、技术和资源共享;协议控制;向其他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控制其他企业的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为关联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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