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师_宣传和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
家庭教师是指国家机关,是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教育的组织者、教师和毕业生教育服务者。
一、主要职责
(一)指导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和睦
1. 提供教育与家庭建设的理论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实施、督导。
2. 开展科学普及、依法管理家庭教育,实施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父母、子女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3. 宣传和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推动家庭教育立法。
(二)推进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和睦
1. 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素养。
2. 宣传和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素养。
3. 宣传和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素养。
(三)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家庭文明新风尚
4. 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平等沟通、和睦相处、科学教育、科学育人、积极向上,共建共享美好家庭。
5.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承家风美德,传承优良家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6. 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职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构建温暖、和谐、文明、向上的家庭氛围。
7. 全面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具体责任,注重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五)支持和指导未成年人参与社区管理和志愿服务活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命运观和家庭观。
(六)实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社会实践和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养和能力,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七)支持和指导、配合、协助、配合未成年人参与社区、学校、社会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养和能力,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八)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传承中华民族优良的家风家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家风,建设文明家庭、良好家风,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家庭建设。
(九)建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机构和工作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和其他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加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制度建设,加强未成年人和其他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指导和服务,落实家庭教育法定职责。
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家风
(十一)健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制度,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未成年人受到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安全因素的侵害。
(十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其独立实施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
(十三)深入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履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恐怖袭击、暴力伤害、暴力伤害、网络沉迷、自杀等危害的法定义务。
(十四)加强网络保护,依法惩治网络欺凌犯罪。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欺凌和网络诈骗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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