缤纷乐_涉及的案例聚焦消费领域的多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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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沈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举办“庆祝成立100周年——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网络投票活动,解读了一批典型案例。为充分展现辽宁消费维权工作的新作为,本期“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将悉数解读。
从今年公布的“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看,涉及的案例聚焦消费领域的多个突出问题,如直播带货不规范、“雪糕刺客”“低价诱导”等,并要求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防止价格欺诈,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同时,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在直播带货中,主播是否为经营者,以及平台对主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主播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认定。此外,直播间发布的商品与实际生产或提供的不存在的不存在的不一致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平台是否主动、合法提供了服务等问题也被重点关注。
一些“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的直播商家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权产品等问题,甚至还有“出尔反尔”“我有权判令你退款”等过激言论。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浩东对记者表示,此类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人身权、财产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例如,主播宣传的西瓜、苹果、牛奶和泡面,都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他们用我的名义生产的,涉及到产品销售,消费者有权拒绝。”刘浩东说,由于直播电商平台存在较多的“二道贩子”,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时,往往无法确定商家的真实性质,因而常常会出现“二道贩子”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导消费者。
如何判断自己是否被误导了呢?“应该查一下产品标签,如果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二道贩子’,则被认定为其利用网络销售的行为,但‘二道贩子’的可信度有限,一般的人很难检测到。”刘浩东说,一般情况下,品牌方一般不会轻易将产品以其他形式卖给消费者,“品牌方的加盟店往往不允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但通过对商家加盟店销售的商品进行系统性排查,会发现网络销售的违法违规问题,其中,不少都存在着品牌方作为信息发布者的“失职”,出现了针对商家“坑”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的数据来看,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及其他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不正当不正当行为:
(一)虚假宣传、商业诋毁;
(二)误导、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通过其他途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五)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违背商业道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不正当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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