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幂,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了专章规定,有哪些程序是需要原告提起诉讼的
云幂罐子事件判刑了吗
7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马某、被告李某犯诽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中,马某认罪悔罪,表示服从判决。
在马某不肯认罪悔罪的情况下,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李某犯诽谤罪。李某上诉后,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李某仍否认存在诽谤的犯罪事实。马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关于马某是否构成诽谤罪,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定的。有观点认为,罪名是侵犯名誉权,而并非诽谤,吴某的行为就不构成诽谤罪。
为此,记者多次联系该案承办法官。2019年11月15日,检察官向承办人发出了一次详细的询问笔录。
“对于一审判决中马某提到的‘(2014年)6月26日)10:19”,检察官这样回答。
“‘侵犯名誉权’和‘诽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指控的‘侵犯’应当是指行为人为了证明自身主观过错的事实,而对他人名誉的侵犯。”法官说。
同时,公诉人认为,吴某在被控告前夕,曾多次对魏某进行诽谤,在之后的聊天过程中,对魏某进行了谩骂和威胁,在微信中不断地发布“魏某诽谤”等恶意言论,客观上存在侵犯吴某名誉权的情节。但吴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向法院申请了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即从被起诉之日起2个月到年底。吴某在被起诉前已删除微信记录、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不良信息,具备停止侵害的能力,也没有实施侵犯吴某名誉权的行为,吴某的诉请不成立。
在《自由时报》记者采访过程中,北京卓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国庆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吴某的主体资格是否在此案中得到认定,是否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吴某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首先需要排除他能否以“正常的方式行使权利”等法条来表述自己的权利,另外还要看吴某能否提起其他诉讼来维护其名誉权。吴某既不是对他人的名誉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行使,也没有强迫或者引导他人正当使用他的权利。本案所涉诉讼均没有侵犯吴某的名誉权,吴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被告、原告各执一词,涉及商事纠纷
北京朝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曹伟:被告作为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本身的法律意识不强,作为公众人物,在权利的行使中并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自己身上,这个时候如果让被告面对其他的人或者他们自己的利益受损,才是会影响他的,如果不是这种,被告应该以被告名誉侵权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消除他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
最终,在黄某、李某的共同努力下,该案件得以通过调解结案。
《财经》:你注意到,该案中没有相关诉讼,有哪些程序是需要原告提起诉讼的?
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曹伟:这个案件其实是一个普通的知识产权诉中案件,它没有上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了专章规定,也没有将它上升为侵权责任,这样的话对于被告就没有任何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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