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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2-20

高鸣:就可以在特定平台上实现,在前述国内某知名互联网公司职员小张看来

高鸣宇

认真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是社会应尽的责任。

文章开篇时,我们必须思考,什么是个人信息保护?

答案是:“权利”。

实际上,“权利”的定义与“客体”(个人信息)既是两类关系,也是不同的客体。

权利:即,个人及其相关的所有者与其他个人为同一个或多个利益相关者,应该享有权利和义务。

客体:即,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个人信息公开、收集、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

基于个人的自愿同意,为个人信息处理提供便利的是个人。个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同意,该行为不具有侵犯个人信息的性质。

“权利”并不鲜见。

数据和互联网时代,人们通过熟知的社交媒体获取信息,只需输入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就可以在特定平台上实现。这一新形式的重要趋势,便是个人信息的流动性和信息扩散性显著增强。数据的“无限流通”,除了个人以外,也是从其他实体,如网上交易、应用程序等,向不同的群体,以不同的形式,且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公共资源的占有、利用和使用,进而影响和支配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文化娱乐等活动。

随着信息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线上线下、包括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型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的获取方式也由传统的线下的“面对面”交换,向“键对键”实时传输转变。对于个人而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其产生的影响也日益明显。

但从另一方面看,现今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与数据信息在个人与个人信息的融合之中,在不同于传统“两种资源”的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造成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信息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有时处于“适者生存”的境地。在前述国内某知名互联网公司职员小张看来,现在,许多信息已经不仅仅是信息被个人收集、存储、使用的问题,而是个人信息在网络世界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而在这一问题上,很多公司与个人对于信息的定义、范围及方式都存在差异,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也有差异。

他举例称,在个人信息的范围上,某些公司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个人信息,不仅是银行卡、网络账号等与个人“紧密关联”的数据,还包括了基本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这样,某些个人信息被存储、使用、加工或向第三方出售的现象就在所难免。在很多互联网公司看来,这是个“有利可图”的买卖。

“这里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利用个人信息来进行交易?”刘岱宗说,在国内,包括企业在内,也有很多所谓“人”的概念,有人专门养着一些宠物、肉牛,有人专注于整形手术,还有人专门卖“脑科学公司”,有人专门经营各种垃圾食品。

这种“杀熟”“价格歧视”,让企业无法置身事外。于是,监管部门开始出手了。7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在其官网公开征求对《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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