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农场?以经营开心农场为主业的一家农业超市
开心农场超市()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融城路1066号。该超市是一家以开心农场生活为基础的便民超市,以经营开心农场为主业的一家农业超市。超市于2013年6月7日挂牌成立,分商品区、货架区和休闲区。店内集生鲜区、果腹区为一体,有各式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米面粮油等农产品,遍及全市300余个乡镇。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超市前几年都比较落后,产品比较单一,主打的是生鲜区。市场上很多新鲜的水果从产地销往成都等周边城市,如果卖不出去,只能关门大吉了。
在销往成都的商超货台上,各式各样的新鲜水果琳琅满目,其中还夹杂了非常多味道独特的进口食品。随着生意的好转,部分商超也逐渐盈利。但也有不少商超出售的产品不新鲜,没办法按照规定进行销售。
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的处罚主要包括5项:一是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等发布虚假广告;二是经营场所在经营中未按规定设置“亮照亮证”公示牌;三是经营者对产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四是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五是虚假标注食品的功能、质量、安全性等内容。
(三)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爱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2月,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泸州爱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0日期间,在其门店制作有“义齿疗法”“医生节”“关爱行动”“可以回血”“先享后付”等宣传用语,使用“诺西那生钠胶囊”“可快速缓解大便失禁状态”“治疗便秘”“超适应症”等用语。上述用语未在广告中进行准确含义解释,且未注明“保拉那韦片”是从医生处购买的药品,同时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还属于《药品管理法》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特殊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曲麻莱县华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5月,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曲麻莱县华立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罚款57.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曲麻莱县华立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华立百货是张掖首个社会认可的连锁生鲜超市”等内容。经查,该公司自2020年10月成立以来,在网店内销售的蔬菜等生鲜食品,使用了“华立百货是张掖首个社会认可的连锁生鲜超市”等广告用语,构成了对商品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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