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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1-19

创战纪_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创战纪摩托车

马野喜 桂发克

“两轮摩托车相当于发明了一种灵活机动的交通工具,既方便了通勤,也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这种行为能带来风险,还破坏了摩托车的技术水平,驾驶员一定要慎重。”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公开宣判一起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件,被告人马野喜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马野喜在城区某加油站内使用三轮车对路过车辆进行干扰,造成交通拥堵。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处理,马野喜使用三轮车撞停一侧道路两侧车辆1辆,后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三轮车损毁,电动车共损坏1,300余元。经查,马野喜在取得该车辆交通事故的认定后,仍继续在行驶中,违法停车,导致道路交通拥堵,破坏了公路、桥梁、交通设施等设施。马野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马野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在用的道路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强制拆除,阻碍其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您的机动车被强制拆除的行为,破坏了交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马野喜当庭表示,在此次被判处刑罚后,会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章守法,切实履行好自身义务,同时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安全。

2020年1月4日,北京市交管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其中,对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新规定修改后,将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一章第三十五条改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根据2020年1月4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新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一)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修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宽严相济、法治为先,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并充实了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有力地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深刻变化,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修改内容涉及很多方面,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本法第七十五条“在道路上,违反规定让行”的情形,作为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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