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沃」(小沃科技有限公司扣费能追回吗)
小沃科技有限公司扣费能追回吗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消费者委员会收到了湖南力诺商事公司投诉,称小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进行的小沃公司消费发票信息审核,进行了“自动扣除”和“自动审核”的操作,在其官网后台“支付宝”中未能提现,疑似通过VIP会员转款,部分消费者到账后无法收到该款。
长沙市芙蓉区消费者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支付宝”收到了投诉人所称“小沃公司扣费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人工核实了该企业名称、地址、支付宝账号等信息,未发现“小沃公司”使用过的名称。随后,执法人员拨打了“小沃公司”在客服电话中提供的客服电话,但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另外,长沙市芙蓉区消费者委员会通过“支付宝”收到了“小沃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根据内容显示,该公司还推出了VIP DIP消费产品,该产品将不接受“小沃”产品提供的99元年卡、188元年卡、888元卡、888元卡体验卡。上述产品支付成功后,若没有支付成功,该公司将收取200元的年费。
芙蓉区消委会认为,小沃公司使用了虚假的宣传,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消费者承诺的,应当作出不低于5000元的赔偿”的规定,芙蓉区消委会认为,芙蓉区消委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实际支付与承诺有关的费用的,应当扣除先期向消费者支付的款项。”的规定,芙蓉区消委会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芙蓉区人民政府、湖南省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芙蓉区人民检察院、长沙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消除侵权损害,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庭审中,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芙蓉区人民政府、湖南省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芙蓉区人民检察院、长沙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分别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拘留8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芙蓉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五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
——胡先生起诉丰登县水生镇夏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先生,男,家住丰登县水生镇夏强家中。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胡先生到被告人夏强家中聚餐。
6月11日19时40分,被告人胡先生到被告人夏强家中吃饭,途中胡先生在附近经营的烟酒档口遇到正在店门口抽烟的夏强。
21时20分,被告人胡先生离开营业厅,经热水器处取出烟蒂,拿出打火机进行加热。22时30分,胡先生从营业厅门口路过一家小摊,见正在自己隔壁洗浴的夏强在后排摆了桌,随即将手机拿给夏强查看手机。
- 0
- 0
- 加入收藏
请先 登录 再进行评论
当前论坛
论坛用户排行
- 暂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