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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2-14

「支付工具」(支付工具发展共经历了4个阶段)

支付工具发展共经历了4个阶段

本报记者 李琪

今年以来,支付市场高度发达。截至2021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已达4100多家,直接支付机构数达100万家,但这个数量仍然非常小。

多位专家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2017年6月份之后,我国支付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通过加大牌照整合、严惩违法,从严规范行业秩序,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合规经营水平稳步提升。

支付产业分析师高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近年来线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支付产业的新时代来临。未来,支付产业的发展和治理应更加细化和精准。未来,在机构端,需监管、交易平台、支付工具等多方面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机构进行监管,包括设置平台准入、资金流向监控等机制;在服务端,则需加强平台的合规和服务能力,增加数据保护的意识,引导商家合规经营,同时,还应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透明度,要提高针对交易环节的反洗钱工作,推动支付市场更加健康规范。

强化支付体系法治建设

数字经济时代,市场交易安全,在一定程度上要涉及金融服务安全,与之相应的,必须要维护支付产业的法治化建设。

当前,在数字化浪潮中,交易安全与金融服务安全,俨然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一大难题,监管部门此前曾多次强调,要着力规范支付行业的经营行为,夯实数字经济时代支付安全基础。

数据安全问题,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而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可看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加强数据安全”。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指出,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监管部门看来,这也是未来监管部门常态化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方向之一。

5月20日,中国信通院网络安全研究所副所长何延哲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两年,在数据获取、共享等领域,国家不断健全数据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是数据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方向之一。在数据流通方面,国家还建立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和规范,如国家安全机关可通过组织系统进行数据开放,并建立数据安全态势感知机制。在反垄断方面,信息平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利用、治理机制,建立严格的合规机制,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

进一步推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

网络安全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内容是:“国家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1年6月颁布,至今已经实施20多年,其间从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促进信息平台健康发展,防范电信诈骗等一系列举措,一直未曾落下。”法治周末记者发现,现行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内容,早已与“适老化”相关内容一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将此条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第一位的立法意义之一。与目前国家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非常有限,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基础性的法律条款,与其他的不同类、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信息保护领域的法律均不同,很难发挥“用之有度”的作用;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没有专门的、专门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却成为了统一法律体系的“白纸黑字”,难以发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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