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为人民群众提供防骗咨询,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反诈工作机制
法规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一般而言,国家安全机关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反人类国家政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时,应当与国家机关或者政府、军事等机关进行讨论,并在作出决定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执法人员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发现涉嫌犯罪的;
(二)发现违法的;
(三)发现有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处理后,发现存在其他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采取措施的;
(二)限制被监视居住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限制被监视居住人员的经济往来的;
(三)对涉嫌犯罪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系统中涉嫌犯罪的信息进行溯源;
(二)采取行政、民事、行政等方式,依法对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系统中涉嫌犯罪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涉嫌犯罪的信息进行处置;
(四)其他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反诈中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协调推进。
第二十条 国家反诈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规范、规定工作流程,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实战应用,推动电信网络诈骗防控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反诈中心通过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合作和技术支持,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精准打击、快速止付、快速阻断、有效预警、快速上报等信息预警和快速阻断、精准防控等服务。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反诈中心通过中国反诈中心网站、微信、支付宝、国家反诈中心APP、各省级反诈中心指定的网站、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反诈中心、各省级反诈中心依照法律法规、本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地公安机关在市(州)人民政府反诈中心统一领导下,依托当地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各类反诈力量,开展工作,提高识骗防骗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反诈中心、省反诈中心和各级各类反诈中心、各类反诈网站、应用程序等渠道,应当加强和改进识骗防骗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防骗咨询、反诈预警、防范打击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反诈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
第四章 识骗防骗和协同劝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开展预防、劝阻、教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反诈工作机制,提高防骗识骗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反诈中心、各类反诈网站、应用程序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反诈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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