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宿舍:刘强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女子宿舍:业主:妈妈我爱我!
9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菏泽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门口,想要一睹刘强(化名)与妻子小薇(化名)以及女儿的真容,却发现二人的电脑屏幕上显示出的图片与“周达”“春梅”等字眼极为相似。
9月11日下午2点左右,记者再次来到此处,这时,又有两个陌生男子走到门口,称刘强的电脑屏幕上疑似有人。随后,二人又大打出手,意图阻止对方离开。
针对上述情况,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官张启莹告诉记者,二人在7月26日的一宗高空抛物案中受伤,虽然伤情稳定,但案件发展成今天的局面,且至今无定论,刘强等人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刘强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张启莹说。
“我们认为,刘强和其他11名被告人在7月26日的高空抛物案中受伤,且已经有证据表明,刘强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从而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且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严惩处。刘强因犯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张启莹说。
张启莹解释,对于此次抛掷的水泥渣,他们认为是要打“报复”的。“当时的情况很复杂,一些工具也许拿去是嫌弃主人,但可能已经要使用了,或者是使用之后没有及时清除。”张启莹说,“如果是伤人的话,我们就要先给这个工人扣上大大的记号。”
小区物业介入
解决“砸车”事件
起初,业主们觉得,这是业主之间的矛盾,物业的责任也不在他们。但到了7月2日,张启莹与小区业主召开了两次会议,业主们终于意识到,问题出在了物业管理身上。
“当天,我拿着铁锹和工作人员,对上户进行了‘砸车’的现场,但我们认为,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下,他们是不能负责任的,既然物业不能负主要的责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启莹说,就在大家都开始准备之时,就在业主们感到绝望的时候,保安和物业的工作人员,带着用于检测的铁锹来到了现场。
“当时,我们用铲子把房门敲开,其中一个保安给我们站了出来,我们踹门是不可能‘动车’的,如果直接用铁锹去‘砸车’的话,有可能会被锤倒,导致别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后来,就在我们在找钥匙的时候,发现车子已经被其他的车辆碾过,前面还有车辙印。”
这下,张启莹彻底慌了神,跑到了业主们聚集的地方,大声喊着:“你们一定要把车子给锤坏,别让别人进去。”
让她没想到的是,又是保安的“亮剑”,让她瞬间警觉了起来。
“我出去之后,周围到处都是人,有的看到我的人就直接冲上去抢车。”
张启莹根本就没想到,自己居然会在这种危急时刻,被保安的人给“亮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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