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者:平台内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的基本情形
告密者演员表全部名单
剧本作家须知:
日前,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集中学习,并会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司、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对剧本的著作权侵权情况进行了集中梳理,现对下一批重点名单公布如下: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二)《商标法》第45条中有关告密者应当保护的基本情形。
(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有关告密者应当保护的基本情形。
(四)《著作权法》第32条、第36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五)《电视剧制作成本控制指引》第3条、第4条、第4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六)《商业秘密保护指引》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七)《广告法》第22条、第28条、第29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八)《刑法》第238条、第238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1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13条、第19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十一)《反垄断法》第47条、第47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十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85条、第85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十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2条中有关告密者的基本情形。
(十四)《电子商务法》第12条、第13条、第13条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情形。
(十五)《反垄断法》第12条、第13条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情形。

(十六)《反垄断法》第19条、第19条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一般请求的基本情形。
(十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适用不一、无效认定等申请的基本情形。
(十八)《指南》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请求平台内经营者集中审查或者事先告知书的基本情形。
(十九)《指南》第八条、第九条中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的基本情形。
(二十)平台内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依法申报所需资料的提供原则。
(二十一)平台内经营者集中申报和依法申报的法律依据。
(二十二)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作相关义务。
(二十三)《指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
平台内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应当遵循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作情况、业务关联程度、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和所收集的数据等情况,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者集中数量、市场进入、市场份额、潜在影响、集中对竞争的影响及其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确定具体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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