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之谜?除了刑事审判中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开始逐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北京人头盖骨失踪之谜
□ 本报实习记者 贾润梅
因前两日出现胸闷、身体不适等症状,昌平区某地一名15岁小男孩在家人的陪伴下前往顺义某医院进行急诊就诊,次日下午在急诊室内发现了因头部受伤死亡的男婴。
据调查,事故当天,男孩凌晨四点左右出现了发热症状,家人立即前往该医院就诊,通过查阅现场视频监控及抢救现场资料,诊断为头部受伤。由于未予住院治疗,5月7日孩子不幸离世。警方随后将这名男婴及其家属及凶手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严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这名男孩并非个案。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细化底线思维、确保公平原则,开始逐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不止于保护父母。在最高法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白皮书(2018—2020)》中,除了刑事审判中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家暴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外,还有一些新的内容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例如,在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发现了一些未成年人利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由活动机会,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将款项直接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来的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者,应当如何依法办案?
“青少年不是弱势群体,也不是由于自己的行为受到社会的惩处,只有为了自身的权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未成年人才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张翔表示,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子时,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的特点,一个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需要通过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比如法律素养、自我保护意识、辨别能力等,来提升未成年人的防范和保护能力。
杨海波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完善法律制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加强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协作
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加强,需要政府、司法、学校、家庭、社会各方形成合力。
杨海波介绍,全国两会上,他建议进一步明确保障家庭监护职责,督促、支持和协助父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共青团等充分认识监护职责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构建监护制度,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加强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形成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禁止胁迫、引诱、教唆、组织、帮助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此次两会上,杨海波再次建议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利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予以规定。”据杨海波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为未成年人接受必要的教育,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生活、心理、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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