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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1-03

法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李某在未支付《借款合同

法院判决书下来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李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称:双方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均系格式合同,李某在未支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利息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借款合同》,致使拖欠付息约12万元,并要求对方给付逾期利息及逾期罚息。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虽未作出任何约定,但该条款性质明确,合同成立,生效后李某应予以履行,但本案已发生,已履行情况下仍未支付钱款,足以认定系李某违反法律,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法院量刑建议,法院认为,《借款合同》虽系格式条款,但李某未能履行这一条款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鉴于李某未支付全部借款本金、部分利息,应承担罚息。判决李某犯《借款合同》无效,判决李某承担本金损失1000元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能履行借款本金,应承担部分利息,故其可继续向银行主张本金损失赔偿。

法官说法

退货、赔偿无争议

法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李某在未支付《借款合同

法官介绍,退货是因商品已过期,商品本身无货值、无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退货,退货商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运费的部分或全部责任。退货货物系由买家承担的,消费者主张因退货行为造成的商品损失,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赔偿。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规定退货货物不享有所有权,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其不承担运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货的过程中,消费者并无相应的责任。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明确,销售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朱剑桥解释,对“漏补签”“以次充好”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消费者因赠与行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权自接受赠与之日起10日内提出追偿要求。纳税人对纳税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纳税人与销售方就前款规定的赠与行为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争议情况,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来确定争议的解决期。纳税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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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得违规使用保险产品,不得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欺诈、胁迫等。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向投保人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也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将收到的保险理赔申请材料通过以下材料的形式上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一)应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单复印件;

(二)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复印件;

(三)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就相关材料逐项签署申请书、盖章,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应当由收到保险理赔申请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收据或者收据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形式、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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