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刚?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滥用职权罪等16项罪名
米刚书法家(1934年7月20日——1933年8月3日),原名汪超,字云飞,系陇西县江滩口镇三道河村人。1933年7月,由于与叶五华及王秀香等人发生纠纷,在家乡罗生渠里实施了抢劫,途中被叶五华的手下杀死,后又在罗生渠外射杀他人并勒死。
1921年9月,在江苏籍普通劳动者互助会和王秀香、林桂、徐五枚的共同组织下,米刚于当地成立了西歧乡吉台吉村农民自卫队,历任田坝办事处副主任、村委会主任、县长,乡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长兼吉台吉村保安大队长,系唯一一位留任吉台吉村保安大队长。
1929年4月,米刚贪污罪被免职。5月,因病医治无效,于7月1日被捕,并于6月6日被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米刚被审判)
米刚的刑期自溧阳监狱中止执行后,由于在监狱管理中犯了严重的罪行,于1933年7月30日经法院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两。
(被告人米刚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米刚犯有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窝藏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等16项罪名,于1997年6月26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项罪名,于2004年8月20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米刚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对米刚犯受贿罪、行贿罪、窝藏罪、诬告陷害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16项罪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三、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春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08年,王春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窝藏罪,诬告陷害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重大劳动争议致人死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强迫交易罪等17项罪名,对王春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收缴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春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王春江受贿、行贿案查处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王春江及其家族涉嫌违法犯罪问题27人,处理18人。其中,留置11人,移送司法机关11人;收缴赃款170万元,上缴国库27万元。
王春江的妻子李素华,便是在王春江任云南省纪委书记、监委副主任期间,被查处的官员之一。
云南省纪委监委查明,2004年至2015年期间,李素华担任云南省仁寿县委副书记、县长,云南省滇中新区管委会主任,滇中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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