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潮?一般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的,辽宁省某企业的工作人员说
赤潮现象
客观讲赤潮现象跟生态环境质量、城市运行、食品药品安全等有很大关系,但并不能简单的说赤潮现象不好,其背后反映出的是环境治理成效不够,且一些区域的治理模式还不成熟,这些需要加强管理。
首先,在现代环境治理方面,没有科学合理的做法,监管部门、居民有各自的诉求和目的。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够完善,人为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难以完成;二是盲目乐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治理投入逐年递增,但对于不同的功能和场所所需要投入的费用也有不同程度的偏低;三是管理模式不科学,对于民生问题存在政府的审批权限限制,没有对行业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一些具体业务方面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在管理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也有各自的诉求和目的。对于一些个体的生产经营,很多时候很难理性的界定其为违法排污者,有的生产经营者只需要负责排污,不需要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有的生产经营者则是出于对环境影响的考量,愿意承担较高的环境治理费用。但如果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样的方式,政府就需要承担责任,而这就对企业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一定的社会成本,才能实现应有的社会责任。对于这种高成本,可能是排污者本身要承担的。
第三,根据刑法规定,排污者应当对有关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是说,即便排污者自己生产经营,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的污染物排放都是由第三方提供的。虽然在使用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这些手续都在办,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包括缺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比如建设和养护的资质手续缺失,有的地方虽然明确划定了行政村,但有很多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尤其是一些大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不全。

对于排污许可,要进行必要的审查。特别是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发放、整改、信息公开等,都需要非常严谨、细致地做好,让社会公众比较放心。同时,要做到排污许可的管理与技术规范相统一,在审批程序上有一个“法定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性。
根据人社部颁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工艺技术要求和设备布局,组织实施污染物产生、治理、消除行为。
据介绍,排污许可分为三级,一级是通过审批,二级是按照程序报批,三级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企业在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只要有相关的许可手续就可以。
“要想在单位生产过程中只用于自身生产,还需要提交很多的资料。企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通过报送资料、到现场核查都可以。”辽宁省某企业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在向省环保厅上报排污许可证有关信息时,该局审核人员问了他们对排污许可的注意事项。他们发现,对此并不领情。
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排污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是环境环境厅,而排污许可的审批则是生态环境部。由于排污许可的审批时限长,很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手续繁杂,导致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也没有为自己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遇到这样的情况,希望能够在排污许可证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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