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线索」(的二元结构形成)
的二元结构形成
关于二元体制,有各种解读,也有很多不同的想法。我认为,只要体制改革还有探索的空间,社会主义一元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还能够进一步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基础。
一元市场决定了我们制度的竞争力。最突出的特征,是我们有比较大的主体。一种市场是由产权构成的,要么是以生产力作为一个基础,要么是以资源作为一个基础。产权作为基础,就意味着要素可以自由流动,而产权作为基础,就意味着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我国的市场机制是以竞争性的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即为“计划优先、市场为上”。同时,我们还要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在制度的选择上,要把自然资源作为政府的一部分。这些资源在市场上就有自主的使用权,为我们的经济活动服务。

但我们的产权制度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资源配置方式。如何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来进行资源配置,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例如,在生产要素市场的竞争中,政府的地位是有的,是把产品、要素和劳动力提供给市场,我们的主体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体系中,企业是市场上任何一个环节中的生产者。企业的经济属性使得我们的产权制度中存在着过度限制企业自由选择的现象,企业产权并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主体的经济属性,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改善企业的生产行为,减少由于企业的不合理干预而产生的各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现象。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双向沟通,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避免市场主体给政府制造不必要的经济障碍。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依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合理调整法律政策,规范市场秩序,以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在美国,对于市场行为的管理制度,体现了高度市场化、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在中国,虽然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化的市场经济,法律上的制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我国市场的发展。可以借鉴中国的成功经验,制定市场经济的法律。
第二,完善市场监管执法司法体系。当前,执法司法领域有“九龙治水”的局面,包括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力量部分相加,在有效治理“九龙治水”的同时,执法中还可能涉及司法权的不当介入,使得一些非正常交易的行为得不到进一步的规范。应当对此进行规范,提高法律的针对性,比如对于有些非正常交易行为的定性,具有一定的立法性质。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司法,提高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目前刑法对于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并没有单列。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深化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提高惩治涉黑涉恶犯罪的能力,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还要有相应的刑法调整。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 博:今年以来,刑法关于打击非正常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新调整了几个罪名,与之前的主要有持牌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但还有一类罪名,我觉得是在刑法上增设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广告、虚构事实的虚假宣传、以搭售商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这类行为可能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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