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之力?这部分的核定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竞争核心力
中国新闻周刊
李如成
没有标准化的竞争环境,就没有新的市场。
前不久,一场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听证会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听证会上,有机构相关人士质疑“碳交易的核心要素与国际排放权交易的不同”。事实上,这场听证会的核心,还是围绕交易市场。
由于碳市场的“中间商”身份,导致交易主体的履约、监管与最终形成闭环。作为与气候目标实现挂钩的创新金融产品,碳排放权交易无疑是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国内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尚未出现统一的标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尚待制定和完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市场管理和监督管理亟待进一步完善。他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定位是碳金融产品,但并非是绿色金融产品。
“我国碳市场的顶层设计还不清晰,与欧盟碳市场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国际碳市场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配额分配规则和登记管理的不统一,以及覆盖行业范围尚不明确。”
例如,碳排放配额交易采用的是初始配额的发放方式,目前全国碳市场未采用这一发放方式。配额分配主要由企业自行计算。配额清缴数据公开、公正,是碳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当前,欧盟碳市场的配额发放主要依赖企业内部自主申报,其发放机制与我国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新能源行业配额发放量较大,要靠“有保有压”的方式,让企业自愿通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根据市场需求和履约意愿灵活地调整配额的发放量;二是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较国内更为透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突击出售获利。目前,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核定是以初始申报时的配额量为准,但受交易规则的影响,这部分的核定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三是履约机制和政策基础比较薄弱。我国的履约体系,以会定期的工作机制来进行履约,并由第一条履约路线的企业对能耗情况进行调整,对市场履约的意愿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这与国际上的企业履约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制约了我国在市场履约机制的完善。
二是碳市场金融属性尚待增强。我国碳市场的金融属性还需进一步增强,碳市场金融属性仍然不足,导致其交易的稳定性和长期收益相对较低,碳市场的参与者仍以居民、企业为主,而碳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仍缺乏。目前碳配额的价格机制还没有完全发挥其作用,碳价和碳交易的成本也不尽相同,使得碳市场的金融属性不够充分。
三是金融市场的定价机制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碳市场作为一种金融市场,在场内外都存在一个交易属性,但交易主体的来源、交易价格并不完全独立。由于我国碳市场的市场主体是以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为主,其碳排放量较低,它们可以在交易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碳市场的配额价格以煤电为基准,远低于全国碳市场整体的水平。考虑到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的阶段性特征,未来在配额价格上可能会有一定的提升。同时,全国碳市场交易价格的提升也将促使相关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有利于金融机构将碳金融业务与碳减排业务进行有效衔接,降低相关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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