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城执法官_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皮城执法官什么时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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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官
● 权力
皮城执法官的权力体现在日常的行政执法监督,比如,检查举报电话,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在城市管理上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正在进行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职务
执法官有权行使:
职务任免权、任务权、批准权、任命权、任免权、解聘权、晋升权、任免事项权。
执行职务的执法机关有权采取执行非执行职务的具体措施,包括检查举报电话,进行城市管理执法监督。
执行职务的执法机关对于正在进行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 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采取实施城市管理的措施。
● 结果
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违法行为;
(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监督管理措施;
(四)违法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一)违反管理规定,罚款10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
(二)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绝提供保密信息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处罚的;
(二)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决定的;
(四)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其他执行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执行的公职人员或者公职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返还资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收缴的罚没款上缴国库的;
(二)未依法及时将罚款上缴国库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机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担保机构等的监督下,对在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务用车、交通运输、扶贫济困、应急服务等各类公务用车,执行单位内部的收费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务车辆通行手续,执行单位内部的强制性收费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务车辆通行手续,以及从事涉财政事项的人员的公务车辆通行手续等事项实行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政府性基金预算,自用及无偿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以及执行公共交通工具、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车辆配置等工作,为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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