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行为管理软件:大股东华锦集团与季建统,是否有更高或更优的替代性或同质性资料
上网行为审计软件
——上网行为审计软件
一、类目及效果
类目一:上网行为审计软件。
使用的对象为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上网行为的审计对象。一般使用的理由为:
(1)客户业务与系统的完备性、逻辑性,客户相关资料的可追溯性,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有外部技术支持,是否有更高或更优的替代性或同质性资料。
(2)与客户相关的网上监管、风险评估、内部监控等信息以及客户的经营活动情况。
类目二:上网行为审计软件。
使用的对象为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上网行为的审计对象。一般使用的理由为:
(1)客户业务与系统的完备性、逻辑性,客户相关资料的可追溯性,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有更高或更优的替代性或同质性资料。
(2)通过客户交易后的相关结算、授权、验证、回访、审计、咨询、资信证明等网络相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可追溯性,是否有更高或更优的替代性或同质性资料。
(3)一般客户的信息系统与网上数据系统的有效性、一致性,是否能够共享相关交易信息。
在确定审计对象之后,如审计对象可能满足审计底稿要求,公司可能仅需要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客户信息表等资料就可以满足相关要求,而不需要提供审计底稿。
二、补充披露上述情形下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合理
(一)本案中,案涉采购原材料后,公司向华锦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采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原材料采购金额5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为0.01%;采购原材料采购金额116.45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为0.02%;采购原材料采购金额142.75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为0.01%。
2.未充分披露相关问题,是否影响本案盈亏判断
(1)补充披露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未按照华锦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财报相关要求,对深圳华锦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情况进行内部核算和分析,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未将应付华锦公司货款资金支付给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伟、华锦公司总经理李永新、华锦公司财务总监张兴旺、财务总监张冰等,相关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充分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未披露关联方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披露不完整,相关关联交易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3)对大股东减持行为未及时披露。2018年6月,大股东华锦集团决定将持有的公司22.44%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华锦股份对该交易做出了“对价”安排,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华锦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次交易对当期和当期损益的影响,也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占用资金未及时披露。2018年2月,大股东华锦集团与季建统、罗婷婷等9名自然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华锦股份向季建统、罗婷婷等9名自然人提供借款4500万元,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华锦股份股权登记日止,至《担保合同》生效之日全部偿还。后华锦股份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但2019年2月23日,华锦股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季建统、罗婷婷等9名自然人申请解除担保,华锦股份未依约履行,且未能及时、足额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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