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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4-21

高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高鸣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确定需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因隔离观察不合格、诊断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而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在公共场所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全文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或者阻止传染病传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一)采取散发消毒剂等方法,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二)多次进出医院、诊所、农贸市场,接受没有智能穿戴设备、体温检测仪等的人员体温检测的;

(三),拒绝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隐瞒接触史,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诊所就诊过程中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高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瞒报行程,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传染病防治罪:

(一)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瞒报行程,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1 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3 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不符合下列规定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四)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检验、隔离治疗或者调查、检验结果,拒绝提供;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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