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班尼特福迪一起攻克难关_消费者使用外卖时做好佩戴口罩
和班尼特福迪一起攻克难关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4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第5期)。

按照《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晋药安信〔2021〕4号)、《山西省药品生产企业惩戒工作实施办法》(晋药安信〔2020〕59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山西省药品监管局认真履职,不断强化风险防控,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一是严格对冷链物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工作。强化冷链物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工作,截至2022年6月13日,累计采样41447人次,结果均为阴性,排查冷链物流从业人员情况,做到应检尽检、不漏一人。
二是严格管控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及家属生活环境。全面落实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三固定”(固定冷库管理人员、固定装卸车、固定运输车)、“四不得”(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链食品、禁止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冷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
三是严格落实餐饮堂食“场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控制堂食规模,合理确定人数,落实“二码联查”要求,设置“一米线”等防疫关口,消费者使用外卖时做好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消毒杀菌等防护措施。餐饮服务经营者对于“一米线”不规范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1 项、第 15 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是加强“一退两抗”类药品销售监管。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文件要求,严把“退热、止咳、抗病毒”四类药品销售关,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药品销售工作。通过线上平台监测、线下排查等方式,依法严厉查处线上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四类药品未按规定储存条件储存的违法行为。
五是强化“两抗”类药品及“两抗”类药品(以下简称“两抗”类药品)质量追溯管理。重点排查辖区内药品销售企业是否存在经营使用“两抗”类药品行为。未经营使用“两抗”类药品,违法销售的,责令销售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经营;经营使用“两抗”类药品未按规定储存条件储存,违法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和使用“两抗”类药品,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药品销售登记制度。“两抗”类药品销售企业要加强信息记录,严格按照要求对销售记录和销售台账进行真实性、完整性核查,防止销售记录中销售的“两抗”类药品来源不明,导致可追溯信息的确认不准确或异常,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实施平台类医疗机构资质认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适用本办法: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医疗机构;
(二)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现场检查监控系统;
(三)拥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能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信息与其他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政府信息平台对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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