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之不可告人_要认真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密室之不可告人凶手
——访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我是一名检察监督员,有幸加入到了检察机关的队伍,我一直在以自己的方式,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深深植入到检察干警的内心深处,也为守护未成年人的平安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前不久,我办理了一宗“扣押、聚众斗殴”刑事案件,被朝阳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对于刑事案件,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不管犯了多少罪行,都要承担法律的后果。虽然这对我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但通过法律途径,可以敦促自己,在这个过程中,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认定都要做到科学公正。比如,如果事实认定错误,就容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种检察机关的“公正”,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的办理,可以综合分析犯罪事实和证据,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主观恶性、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等因素,综合运用证据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法律的威慑,促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认清自身的错误,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认真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细化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要合理确定量刑情节,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以罚代刑。对于判处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的,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处理,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从重从快从重查处犯罪。对公安机关依法不立案侦查的,要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并通过执行死刑、释放等多种形式彰显“坦白从宽”制度的必然性。对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不判处刑罚;对性质恶劣的,要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判处刑罚不当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缓刑、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促进案件顺利化解。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影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等涉黑恶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好刑罚执行、强制措施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坚决防止把无辜的、弱势的、死罪、无罪置于法律的“笼子”里。
- 0
- 0
- 加入收藏
请先 登录 再进行评论
论坛用户排行
- 暂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