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法规分为哪四种)
法规分为哪四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企业注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企业注销管理指引》(下称《指引》)。
《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四章 歇业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附 告知承诺

第八章 附 送达公告
第九章 附 恢复登记
第十章 附 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注销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告知承诺
第十三章 附 注销系统
第十四章 附 注销平台
第十五章 注销时效
第十六章 附 注销服务
第十七章 附 注销预告
第十八章 附 注销证明
第十九章 附 注销规则
第二十章 附 注销时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市场主体制度创新,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范围、登记程序、登记材料和相关规定等信息。
第五条 市场主体发生歇业、备案变更等情形,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办理涉及的相关档案保存期限由登记机关统一补办。
第六条 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类型和发展阶段,可以将市场主体歇业的情况在歇业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市场主体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登记机关在歇业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出售或者非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公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照信息,便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合法信用状况,自愿将其法定或者备案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内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以方便社会知晓,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破坏市场秩序;
(二)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三)制售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六)以伪造、变造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作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七)违法披露产品的真实情况;
(八)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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