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飞,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或者广告制作
飞飞影视
公司简介
飞飞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晓明。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电影广告策划、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等。
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SC110800000;SC210100000;SC210100000;SC210100000。
主要产品包括:电影媒介及衍生品、广告经营;软件开发;出租经营、餐饮管理等。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其引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广告的;

(二)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明知广告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社会公众、学校、企业和消费者存在误导的;
(四)没有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广告代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或者广告制作、发布等广告经营活动;
(五)没有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广告代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或者广告制作、发布等广告经营活动;
(六)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广告代言人对广告代言人实施代言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禁止未经其授权发布广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平台、自媒体、博客、微博客、网络空间、公共场所、户外广告等地方,利用互联网发布、播放或者发布违法广告。
广告代言人利用其设立的网络服务机构、事实专卖店等,利用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布或者发布违法广告。
第九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篡改、删除广播电视收听播映节目中已经播放的广告,为博眼球而编造内容;
(二)虚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为博眼球而虚构内容;
(三)利用直播、短视频、电商平台、自媒体账号、平台群组等,为直播、短视频编造、播放、复制、传播虚假广告;
(四)其他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
国家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为违法广告代言。
第九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内容审核制度,健全节目服务内容审核规则,规范视听节目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严格规范内容发布行为,并将节目内容制作、发布、传播等关键环节纳入统一的内容安全管理系统,确保内容安全。
第十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发布广告,强化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广告。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平台内用户账号信息注册、账号展示、信息内容管理、变现行为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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