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楼,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广告横幅进行了拆除
买楼房交了首付不买了给退吗
《法治日报》记者唐莹莹

买房、买车的人是第一次,买房之后想要退房却发现无法退房,购房人应该如何退房?日前,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召开了辖区消费纠纷调解专场新闻发布会,回应消费者的问题。
苍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宝荣表示,随着2021年5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新规定。
《民法典》第185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交付高价商品。”
《民法典》第86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消费者有权主张服务不发生变更等违约责任。”
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新的规定使我们更清楚地知道了,消费者权益的‘生命线’在哪里,能不能购买到商品也一目了然。现在,我更安心了。”
针对一些地方和企业利用网络平台营销产品或服务的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第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法承担售后责任。下一步,该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交易监测执法,坚决遏制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深圳市福田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福田区市场监管局诉称,2021年8月16日,福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深圳市福田区首善园内一家名为网优食品的店铺销售的某品牌洗发露中含有劣药。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在经营期间售出未使用完的口罩和手套,存在欺诈行为。在该局执法人员和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已对涉案的4个批次15只口罩进行扣押,剩余货值18400元。经核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所得共计38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福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00元,罚款4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涉及食品、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禁止发布广告。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021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广告发布单位依法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执法人员对上述广告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广告横幅进行了拆除,并对当事人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文具专卖店经营有“专注专业的专家教你读书”等宣传内容,经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发布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当事人无上述行为,也未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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