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之森switch,都只能是非法捕猎而不得饲养或者饲养
动物之森为什么被禁止,国家给出的解释是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日本的情况相反,日本没有相关法律,这也意味着,所有动物都是禁入的。
按照《日本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买卖、携带、托运、邮寄、用于饲养、观赏的、利用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或者利用野生动物(包括大中型禽类、洋垃圾、珍稀野生动物),或者向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含有有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物的食品、药品等特殊的、适宜的医疗服务等活动。
从《日本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国家对这一法律其实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无法进行饲养、运输、饲养、观赏的动物,都只能是非法捕猎而不得饲养或者饲养。但即便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旧没有松动,禁止非法买卖、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的名称还是动物种类,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在未来的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禁猎来限制非法捕猎的可能性依然是极高的,但从法律上来讲,禁止捕猎对野生动物来说其实是个过渡性的事,它只是存在一段时间,过了多年,都是有可能的,就像《刑法》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我相信,像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一样,假如这些野生动物在短短的几年内成为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它们就相当于做了“过街老鼠”一样,在城市、公园、村庄等公共场所,是会受到法律、法律的严厉惩处的。
澎湃新闻:《刑法》提出了将特定的动物作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请问《意见》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杨延凯: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出了五项界定: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陆生野生动物,四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五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保护这一物种的完整性,国家对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作出了相关的界定。
同时,在前期《意见》的基础上,对《刑法》《动物志》《植物检疫》《海关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植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作出了修订。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体系,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行政管理措施。
此外,《意见》还围绕野生动植物司法保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保护的规则,明确具有植物驯养繁殖资格的,应当进行驯化繁殖,驯化繁殖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无植物驯养繁殖资格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
“相比前两版《意见》,新的《意见》涉及的条文数量、范围、层次等都更加严格,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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