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埋?检察机关依法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掩埋的真相

时隔5年后,西安市新城区发生的这起刑事案件再次被搬上了舞台。
8月11日,陕西省检察院以涉嫌掩藏、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碑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案件中还发生了另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名持枪抢劫团伙成员竟然主动交出了9000多元保释金。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起案件中的嫌疑人郭某某,其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从案发至今,郭某某一共供述了盗窃、抢劫、抢夺4起犯罪事实,其辩护律师提出关于14000多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辩护意见。
11日,检察机关依法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何这起案件中,会出现郭某某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为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节严重”的定罪量刑?
郭某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还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危险性,同时也侵害了其他等各种因素,在受到伤害后,主观恶性更大,是一个“心狠手辣”的犯罪分子。
鉴于此,检察机关对郭某某作出上述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的反思与剖析
2019年5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法院认为,郭某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有悔罪表现,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家人表示对郭某某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可。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以郭某某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榆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0日,榆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某不服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办理受贿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的原则,注重从严把握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办案要求,既要从实际出发,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又要注意把握量刑建议适用和法律政策,综合施策、系统落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案例1:李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10月生,被告单位榆林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矿业集团)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副书记、区长,榆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1年10月至2003年10月,李某利用担任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书记、区长,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副书记、区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内蒙古天祥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水泥)董事长李国国等人行贿、违规转贷等方式,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3.4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李国国、李国国、李国进、李国增、李国梁、李国合、李国海、李海山、李海军、李国青、李海军、李国贵、李海刚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433.44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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